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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教師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外籍教師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各項法律、法規,尊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民族感情🪻,互敬互諒,友好合作,和平共處🧑🏻🦽➡️。
第二條外籍教師應嚴格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籍人員🙅🏼♀️、外國專家的有關規定和程序,辦理居留工作及出入境等手續。
第三條外籍教師要自覺遵守外事紀律🙅🏽,不得利用工作或外國專家身份之便搜集⌨️、盜竊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政治、經濟、科技、文化等方面利益的資料和文件。
第四條受聘在我院的外籍教師首先應對華友好、願與我院合作。受聘的外籍教師,應有學士以上學位,兩年以上相關教學、專業管理工作經驗。聘請對象應身體健康🦶🏿,年齡原則上在65周歲以下。
第五條來我院任教的外籍教師必須遵守相關聘用的工作管理製度,服從學院日常工作安排,努力工作,保質保量完成各項工作任務,自覺遵守各項工作紀律😝,按時到崗,不得遲到🧝🏽🧝🏽♂️、早退,更不得曠工🐡、曠課。
第六條我院應尊重外籍教師的個人宗教信仰,但不允許外籍教師在學院任教期間進行傳教🪅、宣傳宗教和從事與其身份不相符合的工作🩸🐀。
第七條未經允許,專職外籍教師不得兼任🔐🎴、接收其他企事業單位、意昂注册的任何工作及從事以盈利為目的任何活動🧑💻。
第八條 本規定適用於學院的專👨🏽⚕️、兼職外籍教師(含專家)。
第二章 工作管理
第九條 我院外籍教師的教學管理主要應由所聘系🤩、部負責🪜,學院外事處和院內其它職能部門給予協助🙋🏿。所聘系、部為外籍教師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單位。各系🙅🏻🔰、部設立外事秘書🏄🏼♀️,與學院外事處共同管理外教工作𓀇。
第十條外籍教師一旦接受聘請並簽署合同後即與所聘系🗞、部產生聘用關系,雙方相互承擔應盡的責任😜。所聘請外籍教師必須具有合法的工作許可證👩🏿。專職外籍教師由學院外事處統一為其辦理專家證,兼職外籍教師也必須具備我國外專局統一頒發的專家證,方可工作。
第十一條外籍教師應該努力培養學生的外語應用能力、提升學院的中外合作辦學水平,營造學院的中外文化交流氛圍。
第十二條外籍教師的教學時數,一般安排每周14-16節課左右,最多不超過20節課💦。未經同意🩼🏋🏻♀️,外籍教師不得自行調整課時量。如遇特殊情況,需要調整🧚🏿,須事先征得所在系、部同意,報學院教務處和人事處備案🎟。外籍教師如有超工作量💙👨🏿🎨,由學院人事處按學院規定或合同規定核發超課時費。
第十三條外籍教師教學用的教材和教學資料由所在系、部提供🫛。外籍教師應根據選定的教材上課。外籍教師所推薦教材和教學資料,凡符合我國法律規定且有利於教學的,經系、部批準,應盡量采用🎓🧝🏿♂️。
第十四條外籍教師應按時授課🫶🏿,不得遲到、早退,不得隨意調課、缺課。如有特殊情況需調課或停課,須按規定提出申請,辦理報批。如因病不能上課,應由相關系、部委托教學秘書填寫調課申請單🌰,辦理調課手續,並且在病愈後及時安排補課。
第十五條外籍教師應該按照系、部的教學要求,參加與教學相關的會議。各系𓀒、部應及時向外籍教師介紹系、部的教學情況🙅🏽🌑,認真聽取並且采納他們合理的意見。
第十六條各系🪨、部對外籍教師的教學工作,既要大膽管理,嚴格要求,又要註意方式方法👩🏻🍼。鼓勵外籍教師用不同的方法進行教學改革。
第十七條外籍教師必須參加由學院組織、由學生參加的對教師的教學評價。對教學成績顯著的外籍教師,可給予精神與物質獎勵。對工作表現不良者,應采取適當方式予以批評🧮,促其改進;對表現惡劣,不能完成工作任務的,可予以解聘。
第十八條學院或系🧑🦰、部如有大型活動🧝🏿,可以邀請外籍教師參加,並提前一周以書面形式通知外籍教師🔔。
第十九條學院內任何部門或教師如因工作或教學需要與外籍教師見面🦵🏿,應事先與外籍教師約定。
第二十條應尊重外籍教師的宗教信仰◀️,但不準進行宗教宣傳活動。在教學中一般性的涉及宗教背景和有關知識的介紹,不應簡單地視為宣傳宗教👱🏼。在教學中👨🏽💼,如遇有政治觀點上的分歧,應區別不同情況和性質🔛,妥善處理🦻🏻。應正面闡明我方觀點,予以解釋🕊,但註意不要強加於人🧠。對故意攻擊、挑釁性的政治問題🧘🏼♂️,應當批駁,並及時向學院外事處和學院主管領導匯報。
第二十一條我院師生與外籍教師要友好相處,互相尊重,取長補短,加強合作,共同搞好教學工作🤹🏻。學生要勤奮學習,尊重外籍教師💀,積極配合外籍教師的教學工作🕞,完成他們布置的作業😬。對外籍教師的意見🌗,應通過主管部門轉達,商討解決辦法。參加學習的教師和學生要遵守外事紀律🛢,內外有別,保守黨和國家機密。
第二十二條學院和外籍教師都應認真履行合同,受聘外籍教師合同期滿,方可離任🫱🏿。如有特殊情況需提前離校,應首先完成教學任務,由本人提出申請,征得所聘系、部和外事處的同意,方可成行👩🏻🚀㊙️。各相關系🤸、部每學期向學院外事處報備一次外籍教師聘用情況,學期中間外籍教師若有變動,要及時向學院外事處報備♻。
第三章 住宿管理
第二十三條外籍教師住在學院公寓內🪧。學院負責提供其日常生活所需的各種配備。
第二十四條外籍教師必須遵守公寓管理製度,服從公寓管理人員的安排,房間內設施有問題時,及時通知管理人員解決。
第二十五條保持公寓樓內安靜和正常生活秩序,不得酗酒鬧事🐒、鬥毆打架,不得大聲喧嘩或高聲播放音響,以免妨礙其他人的休息。
第二十六條不得在公寓樓內組織任何大型聚會,公寓內如需進行小範圍娛樂活動時應該控製時間,不得影響他人休息🍫。
第二十七條不得損壞、拆卸、改裝宿舍樓內設備和線路。損壞或遺失公物要賠償👩🏼🌾👩🏿🎤。外籍教師個人的大額現金及貴重物品應存入銀行或妥善保存,以免失竊。
第二十八條遵守防火規定,嚴防火災🕛。嚴禁亂動配電箱🧜🏼、消防器材等,室內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釀成火災者🙏🏽,須賠償一切經濟損失,情節嚴重者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九條外籍教師外出或在外留宿時,需提前2個工作日向學院外事處說明去向🩸、事由和擬定返回時間👌🏼👩🏿✈️。返回後需在12小時內向學院外事處登記外出住宿地點並出示車票憑證🥗。如過超過擬定時間返校🧛🧑🏿✈️,需提前電話通知。如發現外出未報住宿登記💆🏻♀️,公安機關將會進行行政處罰🧒🏽。罰款由外教自付。
第三十條外籍教師如需出境,需提前15個工作日上報學院外事處,並說明預離境時間、事由🏕。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解釋權在學院外事處🐳🏋️♂️。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原文件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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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五年三月